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舒可心先生的演讲
民主:是一种制度设计,是一种决策方法。民主本身不是政治。正因为如此,才有“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之分。
我所研究的是如何让人们学会民主,而不一定学会政治。
家庭中的决策可以是父亲的独裁统治,也可以是夫妻的协商统治,孩子大了,是否可以是整个家庭的民主决策(全民公决)呢?这个例子就说明,民主不是决策本身,而是决策产生的方法。决策是政治。我不太懂家庭的决策,我也不动学校的决策,我更不懂国家的决策,但是我在研究社区的决策。是通过研究决策方式来尝试决策。如果民主决策方式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方式,那幺,是不是我们今天的讲座就可以换个题目呢?可惜,似乎这个目标还未达到。J
以往的人们之间,没有财产关系,只有人际关系,而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并不为百姓所兴趣。
随着国家房屋政策的改革,随着商品放市场的开放,共有物业多个业主的社会形态在中国产生了,他们之间是既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又有共同财产(公摊面积,共有土地使用权等)的一个群体。如何处分共有利益,历史的摆在业主们的面前,回避都回避不掉的。业主不管,就被发展商再卖一次,就被物业管理公司拿去赚钱!只能业主们管理起来。这就产生了业主财产的管理和社区的治理问题。而采用什幺方式,则是见仁见智的,我就坚决主张民主方式。因此,基于房地产物权的社区(业主)民主自主治理,是我研究的主要方向。
要想让家庭民主决策,难,因为我们管不着人家。但是业主共有利益的民主治理,相对就容易得多。首先是业主有“自治”的愿望,这种所谓的自治,甚至更多的是自己说了算的狭隘思想,“因为我是这里的业主,就有权力说了算”,其实他没有,这个权力是全体业主的,是业主大会的这个组织的。“真理有时也在少数人手里”变成了真理永远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如何决策共有财产的处分,自然就强迫着业主(实际上是一部分公民)们学习和实践一种方法,民主决策,自然而然的成为了首选。学会的民主治理物权,实际上就是学会了民主的方法,然后再去弄民主的政治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多数法则,是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实际上几乎不懂多数法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牵扯到财产和重大利益的时候,少数人总会以“真理有时候也在少数人手里”而使得多数人产生的决议在我们中国的社区中根本无法施行。
但是,民主也不仅仅是多数法则,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这恰恰也说明了,一个多数法则下产生的决议,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也是社区(业主)不能“自治”而可以自主治理的道理。
中国人均习惯以“代表多数”来标榜自己,却从来不尝试一下获得多数授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代表权”。因此,造成了少数人以多数人代表的名义获得权力,然后这些少数人自由的、不受监督的处分多数人的利益。直至被另一个仍然是号称“代表多数人利益”的少数人团体所取代。
社区民主是公民学会民主的重要课堂。所以,我们说:民主,从社区开始;居住,将改变中国。
前面简单介绍了我的社区民主自主治理的理念,可以结合一个最新案例来说明民主是什幺。地下停车库的纠纷。
关于选举。
我的参选目的:
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很多人用来掩盖自己违法行为的招牌。就拿选举法来说,谁说中国是“独裁”国家?去看看《人们代表大会选举法》吧,那里规定的清清楚楚。因此,我参选的动机就是告诉大家,中国是民主国家,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选举法来参与选举。只不过你们不相信法律,又不实践法律,还在下面瞎说。这就更给了那些不想搞民主选举的人士留了缺口。过去还不让你们说,现在好了,你们爱说不说。只要不来参选,随便说!哈哈
王海有什幺?他就是通过实践《消法》第49条,“看看能不能按法律双倍赔偿我的损失”这幺简单、初级的想法开始了法律的实践,结果呢?今天全国人们都知道消法,再过几年,可能小孩子们谁也不知道王海,却都知道消法。这就是王海的意义。也是我们今天参选的意义吧。
二.有几个老百姓是想为人民公仆的?我想大多数的老百姓都没有功夫和能力成为人民公仆。可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都想知道公仆们在干些什幺。他们有这个权力!因为这些公仆都是他们选的嘛。因此,对公仆的监督和对人民代表本身的监督,都是让老百姓放心、让社会安定的最重要条件。
老百姓选了人民代表,就是要监督着人民代表替老百姓办事。替老百姓监督政府执政。你不认真监督政府,就是没有完成选民委托你的职责。那选民就可以不选你,或者罢免你。
我认为,职责不被监督就成为了权力,权力不被监督就成为了腐败。
我管不了别人,我能管我自己,我把我自己置于百姓、选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当人大代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作一个班级里面差生讨厌的优良生,置于班级中的制度,是学校定的,是班长定的,还是同学门民主讨论定的,那在现阶段不太容易改变。
朝阳区400多人大代表,我一个人说的再正确,也是少数。既然那幺极力宣扬民主,宣扬多数法则,就应该知道我当上人大代表以后的表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少数。所以,如何让更多的选民选举出他们的代表,比我自己在人大会议上嚷嚷、甚至打架(像台湾)要重要的多!
选举中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是一般候选人所不专业的,“我研究治国,他们研究选举”是理念。如何依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是助选的工作。
此外,法律的善与恶问题。
多数人制定的法律,对少数人就是恶法。
一个阶层制定的法律,对相对阶层来说,就是恶法。
因此,法律要各个阶层的代表共同讨论,使它至少不会成为阶级矛盾产生的根源;同时要照顾少数人的利益,使他成为尊重所有人基本权力的合理制度。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民主:是一种制度设计,是一种决策方法。民主本身不是政治。正因为如此,才有“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之分。
我所研究的是如何让人们学会民主,而不一定学会政治。
家庭中的决策可以是父亲的独裁统治,也可以是夫妻的协商统治,孩子大了,是否可以是整个家庭的民主决策(全民公决)呢?这个例子就说明,民主不是决策本身,而是决策产生的方法。决策是政治。我不太懂家庭的决策,我也不动学校的决策,我更不懂国家的决策,但是我在研究社区的决策。是通过研究决策方式来尝试决策。如果民主决策方式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方式,那幺,是不是我们今天的讲座就可以换个题目呢?可惜,似乎这个目标还未达到。J
以往的人们之间,没有财产关系,只有人际关系,而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并不为百姓所兴趣。
随着国家房屋政策的改革,随着商品放市场的开放,共有物业多个业主的社会形态在中国产生了,他们之间是既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又有共同财产(公摊面积,共有土地使用权等)的一个群体。如何处分共有利益,历史的摆在业主们的面前,回避都回避不掉的。业主不管,就被发展商再卖一次,就被物业管理公司拿去赚钱!只能业主们管理起来。这就产生了业主财产的管理和社区的治理问题。而采用什幺方式,则是见仁见智的,我就坚决主张民主方式。因此,基于房地产物权的社区(业主)民主自主治理,是我研究的主要方向。
要想让家庭民主决策,难,因为我们管不着人家。但是业主共有利益的民主治理,相对就容易得多。首先是业主有“自治”的愿望,这种所谓的自治,甚至更多的是自己说了算的狭隘思想,“因为我是这里的业主,就有权力说了算”,其实他没有,这个权力是全体业主的,是业主大会的这个组织的。“真理有时也在少数人手里”变成了真理永远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如何决策共有财产的处分,自然就强迫着业主(实际上是一部分公民)们学习和实践一种方法,民主决策,自然而然的成为了首选。学会的民主治理物权,实际上就是学会了民主的方法,然后再去弄民主的政治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多数法则,是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实际上几乎不懂多数法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牵扯到财产和重大利益的时候,少数人总会以“真理有时候也在少数人手里”而使得多数人产生的决议在我们中国的社区中根本无法施行。
但是,民主也不仅仅是多数法则,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这恰恰也说明了,一个多数法则下产生的决议,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也是社区(业主)不能“自治”而可以自主治理的道理。
中国人均习惯以“代表多数”来标榜自己,却从来不尝试一下获得多数授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代表权”。因此,造成了少数人以多数人代表的名义获得权力,然后这些少数人自由的、不受监督的处分多数人的利益。直至被另一个仍然是号称“代表多数人利益”的少数人团体所取代。
社区民主是公民学会民主的重要课堂。所以,我们说:民主,从社区开始;居住,将改变中国。
前面简单介绍了我的社区民主自主治理的理念,可以结合一个最新案例来说明民主是什幺。地下停车库的纠纷。
关于选举。
我的参选目的:
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很多人用来掩盖自己违法行为的招牌。就拿选举法来说,谁说中国是“独裁”国家?去看看《人们代表大会选举法》吧,那里规定的清清楚楚。因此,我参选的动机就是告诉大家,中国是民主国家,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选举法来参与选举。只不过你们不相信法律,又不实践法律,还在下面瞎说。这就更给了那些不想搞民主选举的人士留了缺口。过去还不让你们说,现在好了,你们爱说不说。只要不来参选,随便说!哈哈
王海有什幺?他就是通过实践《消法》第49条,“看看能不能按法律双倍赔偿我的损失”这幺简单、初级的想法开始了法律的实践,结果呢?今天全国人们都知道消法,再过几年,可能小孩子们谁也不知道王海,却都知道消法。这就是王海的意义。也是我们今天参选的意义吧。
二.有几个老百姓是想为人民公仆的?我想大多数的老百姓都没有功夫和能力成为人民公仆。可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都想知道公仆们在干些什幺。他们有这个权力!因为这些公仆都是他们选的嘛。因此,对公仆的监督和对人民代表本身的监督,都是让老百姓放心、让社会安定的最重要条件。
老百姓选了人民代表,就是要监督着人民代表替老百姓办事。替老百姓监督政府执政。你不认真监督政府,就是没有完成选民委托你的职责。那选民就可以不选你,或者罢免你。
我认为,职责不被监督就成为了权力,权力不被监督就成为了腐败。
我管不了别人,我能管我自己,我把我自己置于百姓、选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当人大代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作一个班级里面差生讨厌的优良生,置于班级中的制度,是学校定的,是班长定的,还是同学门民主讨论定的,那在现阶段不太容易改变。
朝阳区400多人大代表,我一个人说的再正确,也是少数。既然那幺极力宣扬民主,宣扬多数法则,就应该知道我当上人大代表以后的表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少数。所以,如何让更多的选民选举出他们的代表,比我自己在人大会议上嚷嚷、甚至打架(像台湾)要重要的多!
选举中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是一般候选人所不专业的,“我研究治国,他们研究选举”是理念。如何依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是助选的工作。
此外,法律的善与恶问题。
多数人制定的法律,对少数人就是恶法。
一个阶层制定的法律,对相对阶层来说,就是恶法。
因此,法律要各个阶层的代表共同讨论,使它至少不会成为阶级矛盾产生的根源;同时要照顾少数人的利益,使他成为尊重所有人基本权力的合理制度。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